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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永登村民买种苗违约 法院认定镇政府要担责

  永登县某镇镇长牵线搭桥,为村民购买核桃树苗,这种好事却屡生枝节,核桃种苗的销售方由于收不到货款,将村民告上法庭,为了彻底查明此事,法院又将镇政府追加为第三被告。昨日,记者获悉,这起因核桃种苗引发的官司有了一审判决,永登县法院判处由村民与镇政府共同支付核桃种苗钱款,共计8万元。

  2010年,永登县某镇村民肖某承包了100亩荒山地,打算种植核桃树苗,在向镇长汇报思想后,镇长立即答应可以帮助肖某联系买树苗一事。2011年3月21日,在镇长的介绍下,一位姓王的老板将陇南的一批核桃树苗运到村民肖某家。肖某当即表示自己最多能购买树苗5000株,对于剩余的6000株核桃树苗,镇长决定,先卸到肖某家代为保管。之后,由王老板代写了一张收条,注明肖某收到核桃树苗1.1万株,总价值11万元。

  2011年10月26日,王老板与肖某因购苗款一事发生争执,二人再次来到镇政府,在领导的授意下签署了一份“购苗协议”,协议写明“此前购买价值11万元的树苗,由于天旱造成树苗成活率不高,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王老板愿意在11万元的原树苗款中少要3万元;肖某应支付8万元。除此之外,镇上如果有项目支持资金,首先考虑肖某的核桃基地补助。”协议虽然签订,但直到2012年春节后,王老板都没拿到应得的货款,无奈之下,王老板将肖某告上法庭,法院追加该镇政府为第三人。

  案件在审理中,身为被告的村民肖某倍感冤屈,除了多次强调自己不识字,不知道签署的协议上究竟写了什么外,他还强调王老板提供的核桃种苗并不是此前约定的“嫁接树苗”,树苗的成活率只有2%,没有达到此前保证的80%。这给肖某带来不少损失。除此之外,替镇政府保管的那部分树苗死亡,损失不应由自己承担。而镇政府则表示“政府只是提供信息服务,至于树苗的价格、数量都是王某、肖某自行协商决定,政府未参与,也未作承诺。”

  法院在综合审理该案材料后认定,肖某从王老板处购买了5000株核桃种苗,另6000株是镇政府领导让其暂时保管的,该政府领导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故王老板主张的8万元核桃种苗款应由村民肖某与第三人镇政府按照购苗数量的比例来给付。法院一审判决,肖某给付核桃种苗款36368元,剩余43632元由镇政府承担。(记者 许沛洁)